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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学工处   发布时间:2016-02-29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快速、高效的处理好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类型

一、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

二、学生非正常伤亡

三、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四、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

五、学生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六、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

七、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

八、学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九、其它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  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办、学生工作、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校办、学工处、后勤处、保卫处、教务处、宣传处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担任。

二、应急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扩大,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

(二)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密切配合公安、防疫、医疗等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在学校职权范围内负责事件的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与学生家属协商,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条  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原则

一、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

二、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

五、教育为先,疏导为主的原则;

六、证据保全的原则;

七、防患于未然,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八、先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报告及应急处理

一、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

(一)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知情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学院辅导员、团总支书记(身份不明者向保卫处报告),并根据情况立即施救;如有伤害发生,知情人员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报告,应尽快实施急救。

(二)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获悉情况后,要立即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并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者送至医院;所在学院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由校办协调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三)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秩序,并将伤者送至医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四)学工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立即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获得学校批准后所在学院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二、学生非正常伤亡

(一)学生在学校内发生非正常伤亡,知情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身份不明者向保卫处报告),并根据情况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报告,实施急救。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所在学院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领导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二)学生在学校外发生非正常伤亡,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获悉情况后,要立即向所在学院领导报告;学院核实意外伤亡情况后,及时向应急处理小组领导报告,涉及学校外实习非正常伤亡应及时了解实习环节、实践过程等并向教务处报告;并由校办协调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三)相关单位获得学生非正常伤亡报告后,立即安排专人处理善后事宜,并及时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处理情况。

(四)获得学校批准后所在学院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一)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

(二)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在获悉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后,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进行调查了解,并向所在学院领导报告;所在学院要及时联系和查找。

(三)所在学院应在确信学生出走或失踪后,及时将情况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学校及时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获得学校批准后所在学院要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五)所在学院在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发生后第三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请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四、学生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一)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二)发生交通伤亡的,所在学院接到报告后在30分钟之内将情况向应急处理小组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所在学院获得学校批准后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五、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

(一)学生发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

(二)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在获悉情况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要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医院诊治;同时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应立即将情况向所在学院领导报告。

(三)所在学院应在获悉情况后30分钟之内向应急处理小组领导报告,并安排人员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四)保卫处在获悉情况后,要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并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对涉及学生提出违纪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六)所在学院获得学校批准后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六、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

(一)学生宿舍发现火情后,知情人员要立即向校园110报警,并向宿舍管理人员、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报告,情况严重的要迅速拨打119火警。知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施救。

(二)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将情况向所在学院领导报告,所在学院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领导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施救。

(三)学校和宿舍管理部门配合保卫处做好火灾原因及责任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由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过火面积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所在学院、相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学校应急处理小组的领导,启动学校应急预案,准备心理干预。

(五)发生学生伤亡的,所在学院获得学校批准后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七、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

(一)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知情人员要立即向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报告,情况严重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中心。

(二)辅导员及团总支书记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向所在学院领导报告。

(三)发生群体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所在学院应在30分钟内将情况向学校应急处理小组的领导报告;并由校办协调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学工处准备心理干预。

(四)所在学院、学校相关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调查取证,处理善后工作。

(五)所在学院在获得学校同意后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八、学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出现学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知情人应立即向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或校园110报告。

(二)辅导员、团总支书记获悉情况后,立即向所在学院、学工处、保卫处报告。所在学院及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学生集结地点,并及时向学校应急处理小组的领导报告;并由校办协调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三)有关人员到达学生集结地点后,要迅速隔离学生与社会人员,及时了解事件起因、疏导学生,劝导学生离开。并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人员的监控。

(四)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九、其他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

(一)出现其他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知情人应立即向学工处、保卫处、各学院负责人报告或直接拨打110120119等电话。

(二)如某单位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相关学院领导和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领导报告;并由校办协调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责任处理与损害赔偿

一、对学生突发事件造成学生伤害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学生突发事件迟报、瞒报的,对接到突发事件报告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迟报

知情单位或人员在获知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未及时报告者,定性为迟报。

如果迟报没有引发任何不良后果,给予口头通报批评;如果因知情单位或人员的迟报引发了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知情单位或人员负责总经济损失10%的额度进行赔偿,并对迟报的知情单位或人员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二) 瞒报

知情单位或人员在获知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报告者,无论何种原因,定性为瞒报。

如果瞒报没有引发任何不良后果,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如果因知情单位或人员的瞒报引发了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知情单位或人员负责总经济损失20%的额度进行赔偿,并对瞒报的知情单位或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关单位及人员在得知学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并进行有效处理:

1.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听电话者,必须在1小时之内回复电话。

2.校内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在接到报告之后,本人或指派特定人员参与事件处理,校内人员15分钟之内必须到达现场,校外人员1小时之内赶赴现场。

3.对因未及时接听突发事件报告电话后超过1小时未回复电话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到位进行处理的,若没有引发任何不良后果,对所在单位或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若因此引发不良后果的,分别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按照事件造成的总经济损失10%20%的额度进行赔偿,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第六条   其他

一、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引起的社会和新闻单位关注时,由学校宣传处统一负责对外解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表态。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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